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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诗龙、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物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3执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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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3执460号
  • 案件名称

    廖诗龙、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物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廖诗龙;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郴州正强投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物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3执460号申请执行人:廖诗龙,男,194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北路32号9幢。法定代表人:程鹏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郴州正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香雪路89号香雪公馆120A29号房。法定代表人:曹正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廖诗龙与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郴州正强投资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9)湘1023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郴州正强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廖诗龙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本息共计7.99879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郴州正强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郴州正强投资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收益类保险、无交通运输工具、无理财金融产品、无住房公积金、在永兴县境内无不动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财产信息告知了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当前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将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郴州正强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将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为7.99879万元,尚有7.99879万元未受偿。本案被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郴州正强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廖诗龙虽未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其在指定期限内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郴州正强投资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廖诗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臣晖审 判 员 李文斌审 判 员 熊 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邝 威书 记 员 刘凌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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