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婷婷、杨启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9民初10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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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29民初1023号之一案件名称
文婷婷、杨启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乡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文婷婷;杨启荣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9民初1023号之一原告:文婷婷,女,1984月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关王庙乡木凹沟村。 被告:杨启荣,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昌宁镇沙湾巷005号。 原告文婷婷与被告杨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文婷婷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婷婷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婷婷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59元,由原告文婷婷负担。 审判员 王世科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永慧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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