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雪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821民初15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民初1520号案件名称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雪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利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雪勇;阮志刚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21民初1520号原告: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家庆,系该银行董事长。被告:邢雪勇,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利县。被告:阮志刚,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利县。原告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邢雪勇、阮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徐年武人民陪审员 朱远文人民陪审员 蒋国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李 靖书 记 员 郑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河南天熙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河南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4236号之一 下一篇 卫丹丹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882执18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