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艳、杨静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02民初11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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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02民初11941号案件名称
刘鹏艳、杨静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鹏艳;杨静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02民初11941号原告:刘鹏艳,女,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桑辰,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建,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静静,女,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艳与被告杨静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鹏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鹏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鹏艳负担。审判员 阚 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卜小慧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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