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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艳、杨静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02民初11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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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02民初11941号
  • 案件名称

    刘鹏艳、杨静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鹏艳;杨静静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02民初11941号原告:刘鹏艳,女,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桑辰,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建,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静静,女,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艳与被告杨静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鹏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鹏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鹏艳负担。审判员 阚 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卜小慧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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