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2021)黔0221执228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21执2282号
  • 案件名称

    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 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结案报告(2021)黔0221执2282号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双水金牛管业经营部,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凉都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0221600166755;法定代表人:刘记广。被执行人:朱军,男,1978年2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双水第八中学旁,身份证号码:520203197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21民特14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支付水城县双水金牛管业经营部11962元,执行费7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军于2021年9月24日支付申请人水城县双水金牛管业经营部11962元,执行费79元缴纳至本院一案一账户上。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特以自动履行方式报结案,当否,请批示!承办人:彭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