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师县力帆摩托车店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7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保713号案件名称
伽师县力帆摩托车店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伽师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伽师县力帆摩托车店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713号申请保全人:伽师县力帆摩托车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伽师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伽师县。 被保全人:莫某,男,身份证号:XXX,小学文化程度,职业农民,现住新疆伽师县。 关于申请保全人伽师县力帆摩托车店与莫某保全一案,本院认为,被保全人莫某如不及时进行保全,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莫某名下银行存款2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执 行 员 李 小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阿力木·艾麦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德丽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359号 下一篇 李正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4执536号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