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益杰、米贤军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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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478号案件名称
夏益杰、米贤军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夏益杰;米贤军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478号申请执行人:夏益杰,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米贤军,男,1979年5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益杰与被执行人米贤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12民终2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不服本终结执行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兴龙审 判 员 廖清华审 判 员 余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鄢 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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