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岑德生、李谋捡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9执112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9执1121号
  • 案件名称

    岑德生、李谋捡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华瑶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岑德生;李谋捡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9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岑德生,男,1978年9月23日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谋捡,男,1988年5月11日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岑德生与被执行人李谋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湘1129民初4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岑德生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6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谋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11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7月9日向江**瑶族自治县不动产中心、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支公司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谋捡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李谋捡纳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1182元,尚有51182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燕娥审 判 员 廖能浩审 判 员 李彦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定源书 记 员 伍致春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