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东、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28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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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2880号之一案件名称
马晓东、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马晓东;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刘明珍;中燚(河北)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文水县嵘鑫物流有限公司;杨洪山;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张利军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2880号之一原告:马晓东,男,陕西省神木市人,汉族,现住神木市。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负责人:张建京。被告:刘明珍,男,汉族,住贺家川镇。被告:中燚(河北)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法定代表人:洪永昕。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负责人:张杰。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晋中市。负责人:秦光。被告:文水县嵘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吕梁市。法定代表人:苏旭东。被告:杨洪山,男,汉族,住解原乡。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负责人:郭林生。被告:张利军,男,汉族,住贺家会乡。原告马晓东与刘明珍、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文水县嵘鑫物流有限公司、杨洪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张利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公司、中燚(河北)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26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纠纷系因被告杨洪山驾驶晋H0997X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马天明驾驶的陕K8Q839车相撞,致使陕K8Q839车与被告张利军驾驶的晋JH6922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受该车撞击力影响陕K8Q839车在旋转过程中,又与被告刘明珍驾驶的陕KH2512(晋K6X35挂)大运牌重型半挂车相撞,致使K8Q839驾驶人马天明、乘员高丽平、高美丽、高怀生、高鱼生、高彩芳、高彩萍受伤及四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2021)陕0881民初3223号原告高丽平诉刘明珍、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文水县嵘鑫物流有限公司、杨洪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张利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公司、中燚(河北)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且两案均起诉到本院审理,故该两案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21)陕0881民初3223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贾小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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