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美瑚、付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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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833号案件名称
张美瑚、付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美瑚;付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833号申请执行人:张美瑚,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满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付娇,女,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申请执行人张美瑚与被执行人付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204民初319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8625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美瑚与被执行人付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付娇于2021年9月起此后每月偿还2000元至钱款全部还清。申请人张美瑚向本院递交和解终结本案执行的书面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0204执8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全伟审判员 张亚民审判员 金博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墨扬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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