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英、马则良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1执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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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1执867号案件名称
何英、马则良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何英;马则良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1执867号申请执行人:何英,男,汉族,1991年7月25日出生,现住伊宁市。 被执行人:马则良,男,东乡族,1995年7月20日出生,现住伊宁县。 申请执行人何英与被执行人马则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申请人何英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则良送达了相关执行法律文书,2021年9月25日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则良应向申请执行人何英支付的欠款45665元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申请人何英同意此和解协议向本院递交了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4021民初1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哈山·木坎别克审判员 阿力木江·加帕尔审判员 李亚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米也沙尔·白合地亚尔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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