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重阳与珲春鑫宜达国际购物中心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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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2014号案件名称
申重阳与珲春鑫宜达国际购物中心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珲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申重阳;珲春鑫宜达国际购物中心经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014号原告:申重阳,女,1982年10月17日,汉族,住珲春市。。 被告:珲春鑫宜达国际购物中心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河南街国税住宅2栋一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晨曦。 原告申重阳与被告珲春鑫宜达国际购物中心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申重阳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重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重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申重阳负担。 审判员 程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雪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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