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辉、杨湘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2民初2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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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民初2326号案件名称
张辉、杨湘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辉;杨湘娥;田自茂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2民初2326号原告:张辉,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海(特别授权),沅陵县友谊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1813071100074。被告:杨湘娥,女,1977年7月28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告:田自茂,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原告张辉与被告杨湘娥、田自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张辉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辉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湘娥、田自茂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撤诉。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张辉负担。审 判 员 田 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玲玲书 记 员 舒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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