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洪英、董智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执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3执8号案件名称
魏洪英、董智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魏洪英;董智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执8号申请执行人:魏洪英,女,1968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鸡西市鸡冠区新兴委。被执行人:董智文,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鸡西市鸡冠区康光委。本院在执行魏洪英与董智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董智文履行(2017)黑03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申请执行人魏洪英43,775,000.00元。该案在执行中,采取了如下调查及执行措施:1、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董智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2、因被执行人董智文拒不报告财产,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网络司法查询,被执行人董智文在有银行存款1,786.52元,已依法扣划。另查明,被执行人在互联网银行、保险、证券、车辆、工商股权未查到相关的财产线索;4、经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董智文在鸡西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档案中心、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查到相关的财产线索;5、结案前1个月内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第二次网络司法查询,无财产信息。本案应执行标的额为43,775,000.00元,未清偿43,773,263.48元。该案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3民初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魏洪英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魏洪英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昌志审判员 刘成林审判员 吕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志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605号 下一篇 朱龙龙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减刑刑事裁定书(2021)吉02刑更4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