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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洪英、董智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执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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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执8号
  • 案件名称

    魏洪英、董智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魏洪英;董智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执8号申请执行人:魏洪英,女,1968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鸡西市鸡冠区新兴委。被执行人:董智文,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鸡西市鸡冠区康光委。本院在执行魏洪英与董智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董智文履行(2017)黑03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申请执行人魏洪英43,775,000.00元。该案在执行中,采取了如下调查及执行措施:1、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董智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2、因被执行人董智文拒不报告财产,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网络司法查询,被执行人董智文在有银行存款1,786.52元,已依法扣划。另查明,被执行人在互联网银行、保险、证券、车辆、工商股权未查到相关的财产线索;4、经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董智文在鸡西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档案中心、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查到相关的财产线索;5、结案前1个月内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第二次网络司法查询,无财产信息。本案应执行标的额为43,775,000.00元,未清偿43,773,263.48元。该案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3民初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魏洪英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魏洪英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昌志审判员  刘成林审判员  吕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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