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志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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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605号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志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志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60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华裕,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志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志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188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唐志辉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交财产线索。经2021年9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被执行人唐志辉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通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证券查询被执行人唐志辉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唐志辉名下有房产信息,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唐志辉和赵志芳共有的位于零陵区XX的房屋,但因该房屋价值远大于标的,故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唐志辉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短信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亦告知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唐志辉纳入失信名单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XX万元,已执行到位XX元,尚有XX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志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正旭审 判 员 蔡晓亮审 判 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沈 超书 记 员 唐清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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