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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佩佩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1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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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1709号
  • 案件名称

    单佩佩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陵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单佩佩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1709号被执行人:单佩佩,男,1988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单佩佩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被执行人单佩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单佩佩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单佩佩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峰审判员 周 泽审判员 丁爱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相祥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1709号被执行人:单佩佩,男,1988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单佩佩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被执行人单佩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单佩佩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单佩佩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峰审判员 周 泽审判员 丁爱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相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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