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丽莲、颜卫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02民初1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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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389号案件名称
颜丽莲、颜卫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颜丽莲;颜卫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502民初1389号 原告:颜丽莲,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颜卫齐,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原告颜丽莲与被告颜卫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丽莲、被告颜卫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丽莲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200元及利息1000(按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2月至2021年4月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颜卫齐答辩,借条是我写的,但是双方并不是借贷关系。当时我和原告在家里打牌的时候,因为原告输了钱找家里人吵闹,我出于息事宁人的目的写了借条给原告,我赢的钱就当是我借原告的。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颜丽莲与被告颜卫齐系亲兄妹关系。2020年2月16日,被告颜卫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颜丽莲借款20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颜丽莲人民币贰万元整,限期壹年,于2021年2月16日之前一定全部还清。如违约,本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借款人:颜卫齐”。出具借条后,原告颜丽莲将20000元现金给被告颜卫齐。后被告颜卫齐又向原告颜丽莲借款,原告颜丽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共借给被告颜卫齐32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颜丽莲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颜丽莲向本院提起诉讼,酿成本案纠纷。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颜丽莲与被告颜卫齐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颜丽莲已按约提供了借款,被告颜卫齐应承担返还借款的责任,故原告颜丽莲请求被告颜卫齐归还借款23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颜卫齐提出的原、被告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的抗辩理由,由于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颜卫齐的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告颜丽莲主张按照银行存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因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颜丽莲主张被告颜卫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颜卫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颜丽莲借款23200元; 二、驳回原告颜丽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2元,由被告颜卫齐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邓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 京 书 记 员 王丽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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