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向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2民初3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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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2民初3830号案件名称
吉林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向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吉林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向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2民初3830号原告:吉林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许亨福,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源,女,该公司法务助理。 被告:刘向源,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吉林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向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吉林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三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永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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