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青年路支行、房南南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保21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保2147号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青年路支行、房南南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青年路支行;房南南;刘宏光;武凤兰;吉林省海航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保2147号申请保全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青年路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4898号万龙·北斗星城A-14幢119、120号房。被保全人:房南南,女,1984年7月12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保全人:刘宏光,男,1957年2月13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保全人:武凤兰,女,1958年10月13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保全人:吉林省海航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323号鸿基名筑806室。法定代表人:房南南。本院执行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青年路支行与房南南、刘宏光、武凤兰、吉林省海航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的(2021)吉长忠信证内经字第67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房南南、刘宏光、武凤兰、吉林省海航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房南南、刘宏光、武凤兰、吉林省海航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315947.8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其名下相应价值的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莹莹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炳军、刘跃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488号 下一篇 杨东林申请认定杨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特6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