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军、刘跃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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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488号案件名称
王炳军、刘跃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炳军;刘跃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488号申请执行人:王炳军,男,1969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刘跃忠,男,1961年12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东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王炳军申请执行刘跃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0)黑0321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炳军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炳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148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云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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