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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松川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千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执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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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执176号
  • 案件名称

    西安松川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千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西安松川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千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5执17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松川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天台中段53号。法定代表人:邓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兵,男,汉族,1985年2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该公司项目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千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中段乐天派商务楼5511号。法定代表人:赵海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西安松川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千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松川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渭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渭仲字第103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千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4458000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469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执行措施及强制措施:1、2021年6月22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车辆、税务、工商、保险等信息,均未发现足额的可供执行财产。2、2021年8月17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赴渭南市卤阳湖现代产业综合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核实,2021年8月30日渭南市卤阳湖现代产业综合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回复称其单位不欠陕西千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任何款项。3、2021年9月15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赴渭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渭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临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陕西千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及工商登记情况,相关协助部门分别反馈无商品房网签备案信息、无房屋登记信息;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未找到公司办公场所及工作人员。4、2021年9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陕西千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本院认为,本案现已穷尽执行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本案执行经过、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及强制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宏革审 判 员 栾小君审 判 员 王亚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白 冰书 记 员 马 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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