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小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异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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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异64号案件名称
罗小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罗小雪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异64号异议人(案外人):罗小雪,女,汉族,1967年11月10日出生,住湘潭市岳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希,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望峰,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追缴罪犯陈震龙违法所得和罚金一案中,陈震龙的配偶罗小雪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确认罗小雪享有双方共有财产中一半产权,并享有一半的变现收益。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依照该规定,在本案中,异议人罗小雪要求确认享有共有财产中一半产权,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异议人罗小雪要求享有一半的变现收益,由于目前本院没有对变现收益的分配作出任何执行行为,故该请求也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因此本案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的罗小雪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立胜审判员 蒋 英审判员 葛 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静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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