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与刘贵忠,延安市宝塔区天臣工贸有限公司,延安长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8民初1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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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民初1221号案件名称
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与刘贵忠,延安市宝塔区天臣工贸有限公司,延安长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贵忠;延安市宝塔区天臣工贸有限公司;延安长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东阳;刘文军;杨涛涛;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8民初1221号 原告: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871004151XG。法定代表人:李红,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新、陈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安长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19705642T。法定代表人:庄怀志,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天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法院住宅小区5单元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559353026F。法定代表人:刘东阳,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被告:刘贵忠,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居住延安市,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刘文军,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居住延安市宝塔区王家坪居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刘东阳,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居住延川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杨涛涛,女,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居住延川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延安长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宝塔区天臣工贸有限公司、刘贵忠、刘文军、刘东阳、杨涛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收取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培兴人民陪审员 杜红香人民陪审员 薛银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理 马 芳书 记 员 王 辉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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