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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与刘贵忠,延安市宝塔区天臣工贸有限公司,延安长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8民初1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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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民初1221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与刘贵忠,延安市宝塔区天臣工贸有限公司,延安长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贵忠;延安市宝塔区天臣工贸有限公司;延安长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东阳;刘文军;杨涛涛;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8民初1221号 原告: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871004151XG。法定代表人:李红,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新、陈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安长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19705642T。法定代表人:庄怀志,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天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法院住宅小区5单元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559353026F。法定代表人:刘东阳,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被告:刘贵忠,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居住延安市,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刘文军,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居住延安市宝塔区王家坪居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刘东阳,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居住延川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杨涛涛,女,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居住延川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延安长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宝塔区天臣工贸有限公司、刘贵忠、刘文军、刘东阳、杨涛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收取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培兴人民陪审员   杜红香人民陪审员   薛银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理   马  芳书  记  员   王  辉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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