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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王志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129民初1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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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民初193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王志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王志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29民初193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96721219994,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西同庆街13号。负责人:张振东,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国威,男,1975年5月18日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清收员,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延滨,男,1986年7月18日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清收员,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王志,男,1983年9月29日生,汉族,延寿县价格认证中心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与被告王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在签收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田学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乔鹏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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