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庆、丁继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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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4695号案件名称
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庆、丁继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庆;丁继梅;公主岭市物权投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695号原告: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洪刚,系该行副行长。 被告:马庆,男,1974年8月6日出生,住公主岭市。 被告:丁继梅,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住公主岭市。 被告:公主岭市物权投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刘绍华。 原告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庆、丁继梅、公主岭市物权投融资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诉讼费用减、缓、免申请书。故该案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艳琴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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