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大合、邓瑞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2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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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2384号案件名称
钟大合、邓瑞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钟大合;邓瑞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2384号申请执行人钟大合,男,1972年8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邓瑞,男,1989年5月2日生,白族,住贵州省水城县。钟大合申请执行邓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邓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劳务费79050元,案件受理费88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86元。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多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4417元,被我院依法冻结并扣划,其名下无车辆登记,我院到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并委托水城县人民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六盘水市水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我院于2021年6月17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且于2021年6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胜审 判 员 胡 翔审 判 员 孙大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赵紫霞书 记 员 杨娜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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