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远亮、赵翠容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4民初3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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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4民初3091号案件名称
彭远亮、赵翠容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叙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彭远亮;赵翠容;赵乃华;蔡连均;叙永县恒安运业有限公司;泸州市正邦车业有限公司;王石;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4民初3091号原告:彭远亮,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赵翠容,女,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赵乃华,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蔡连均,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庆,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叙永县恒安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龙凤镇龙凤社区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5950633336。法定代表人:刘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洪,该公司员工。被告:泸州市正邦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三友汽车交易市场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59745331T。法定代表人:杨怀彬。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飞,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石,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第三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3号楼01-02门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6737078795。法定代表人:周巍,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彭远亮、赵翠容、赵乃华、蔡连均与被告叙永县恒安运业有限公司、泸州市正邦车业有限公司、王石、第三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彭远亮、赵翠容、赵乃华、蔡连均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彭远亮、赵翠容、赵乃华、蔡连均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姜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亚书 记 员 聂兴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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