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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强、马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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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789号
  • 案件名称

    黄永强、马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黄永强;马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4执789号申请执行人:马艳,女,1985年9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509133622,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执行人:黄永强,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706254832,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申请执行人马艳与被执行人黄永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524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黄永强未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控,银行、不动产、工商、证券、保险等部门均未反馈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到XX镇XX村XX组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本次未执行到任何财产,执行费354元未交纳。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4执7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  宏审  判  员   王林祥审  判  员   张占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康  凯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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