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海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孙厚凯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8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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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8886号案件名称
中海海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孙厚凯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海海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孙厚凯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8886号原告:中海海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051130665W,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滨海西路20号36楼一层。负责人:刘益民,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孙厚凯,男,汉族,1985年3月14日生,汉族,320321198503143417,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中海海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诉被告孙厚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依法将传票等诉讼文书向原、被告进行送达,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晚于本院指定时间30分钟后到庭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一铭人民陪审员 阎 华人民陪审员 那成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石 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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