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永念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桂0804刑初1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804刑初172号案件名称
谭永念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港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谭永念案件缘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桂0804刑初17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谭永念,男,199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起诉书文号覃检刑诉〔2021〕121号公诉机关指控情况指控事实2021年3月29日,被告人谭永念听谭燕存(在逃)劝说后,在明知出租银行卡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于当日到贵港市城区办理了一张建行卡和一张工行卡,于次日与谭燕存一起从广西贵港市乘坐火车到广东省茂名市区与谭燕存事先联系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均在逃)汇合。谭永念将刚办理的两张银行卡与其之前办理的农行卡、邮储卡和工行卡共五张银行卡及支付密码连同所捆绑的手机一起交给该两名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活动,获得好处费1100元。对谭永念的五张银行卡进行查实:2021年3月20日,被害人王盼被骗共501元转入尾号7575的农行卡,该银行卡账户当天资金流入、流出分别达7.7233万余元;王盼被骗共1.62万元转入尾号6491的工行卡,该银行卡账户当天资金流入、流出分别达6.1217万余元;尾号7498的邮储卡账户当天资金流入、流出分别达2.02万余元;尾号9597的工行卡账户当天资金流入、流出分别达0.9971万余元;尾号5426的建行卡账户当天资金流入、流出分别达2.001万余元。指控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谭永念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永念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谭永念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继续追缴谭永念的违法所得1100元,上缴国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谭永念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6月9日起到2022年1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谭永念的违法所得1100元,上缴国库。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银梅附适用法律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4.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5.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6.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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