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27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2779号案件名称
刘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伟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2779号被执行人:刘伟,男,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刘伟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宝晶审判员 叶程鹏审判员 王岩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金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