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惠萍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22执5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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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22执563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惠萍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陆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陈惠萍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22执563号之一被执行人陈惠萍,女,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现羁押于南宁女子监狱。被执行人陈惠萍责令退赔一案,本院(2020)桂0922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惠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退赔杨彩萍经济损失人民币218700元。但被执行人陈惠萍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土地、房产、工商、车管、金融等部门的财产进行查询,陈惠萍名下座落在玉林市的商铺,已另案处理拍卖。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惠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玉彦审判员 陈 晟审判员 邱玉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龙智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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