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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虎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46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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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461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虎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虎云;董汝良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46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潘虎云。被执行人董汝良。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潘虎云、董汝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181民初7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虎云、董汝良银行存款50525元(利息和迟延利息暂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左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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