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虎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461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461号之三案件名称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虎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虎云;董汝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46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潘虎云。被执行人董汝良。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潘虎云、董汝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181民初7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虎云、董汝良银行存款50525元(利息和迟延利息暂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左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