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延安盛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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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1422号案件名称
王峰、延安盛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峰;延安盛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1422号申请执行人:王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延安盛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系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峰与被执行人延安盛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民终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安盛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延安盛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峰偿还工程款205833.48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01元。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延安盛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延安盛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网络资金、银行有存款已被法院另案冻结、证券登记等信息。3.本院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在富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有工程款已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冻结。4.本院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在定边县采油厂、延安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宜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延安市国土资源宝塔分局,均未发现财产线索。5.本院通过总队总查控系统于2021年3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延安盛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6.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延安盛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延安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号:27090106012010000XXXX),冻结期限为一年。7.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8.本院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结果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延安盛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延安盛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延安盛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延安盛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延安盛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盛志海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怀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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