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姣姣、刘苏珠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002执恢9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恢915号案件名称
刘姣姣、刘苏珠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姣姣;刘苏珠;曾令仁;罗良林;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002执恢915号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姣姣、刘苏珠、曾令仁、罗良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姣姣、刘苏珠、曾令仁、罗良林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该案于2021年9月22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书梅、修宝中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02执3746号 下一篇 屈国金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陕0724刑初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