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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书梅、修宝中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02执3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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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02执3746号
  • 案件名称

    周书梅、修宝中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聊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周书梅;修宝中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02执3746号申请执行人:周书梅,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修宝中,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作出(2019)鲁1502民初64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书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书梅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502执3746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以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怀宾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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