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振瀛等白俊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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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民申1901号案件名称
新疆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振瀛等白俊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新疆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振瀛;白俊案件缘由
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9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友好路西侧液化公司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振瀛,男,194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白俊,男,1976年7月9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再审申请人新疆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振瀛、白俊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终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疆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程序违法。2018年7月25日,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新0109民初4049号民事调解书后,我和白俊均按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了义务,但在我公司准备办理房屋手续时,因房屋涉及到法院解押、预售登记等手续,加之2018年底因国家政策调整、房管、土地等部门合并组建不动产管理机构,导致房屋变更手续未能办理完成。2019年6月,我公司在不动产管理中心查询到的案涉房屋的查封信息仅系(2016)新0109执字第117号案件,直到2019年11月21日才查询到张振瀛已申请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对该房屋进行查封,我公司随即提起执行异议。原审法院认定民事调解书的形成时间是在涉案房屋被查封之后错误。且(2018)新0109民初4049号民事调解书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原审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张振瀛所有,造成两份生效判决相互矛盾。综上,我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疆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对其再审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玛依拉·阿不力孜审判员 刘俊英审判员 张露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生巴提·木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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