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坤、谢亮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异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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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异16号案件名称
韩坤、谢亮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韩坤;谢亮;周晶;阎彬;张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异16号案外人:张峰,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逊克县。申请执行人:韩坤,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住逊克县。被执行人:谢亮,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周晶,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阎彬,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现住址不详。逊克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韩坤与被申请人谢亮、周晶、阎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谢亮、周晶名下房产两处,案外人张峰对查封被执行人谢亮、周晶名下的位于逊克县奇克镇永泰小区A区二号楼030402室楼房提出书面异议。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1)黑11执监2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审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峰称,2018年5月9日张峰与谢亮、周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谢亮、周晶将共同共有的位于逊克县奇克镇育才社区逊克县奇克镇永泰小区A区二号楼030402室楼房卖给了张峰,总房款为人民币300,000.00元(申请人已全部支付完毕)。在签订买卖协议后谢亮、周晶将房屋产权证、楼房钥匙交予了张峰,张峰实际占有使用该楼房。张峰到逊克县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该楼房过户,被告知该楼房因开发商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该楼房虽然有产权证,但没有土地使用证,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由于该原因张峰就没能将该楼房更名过户至自己名下。现请求法院中止对此房屋的执行,解除对位于逊克县奇克镇永泰小区A区二号楼030402室房屋的查封。申请人韩坤未答辩。被执行人谢亮、周晶、阎彬未答辩。本院查明,申请人韩坤与被申请人谢亮、周晶、阎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逊克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10月19日对谢亮、周晶名下位于逊克县奇克镇永泰小区A区二号楼030402室房屋进行查封。另查明,2018年4月18日,张峰与谢亮、周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谢亮、周晶在张峰处借款200,000.00元。2018年5月9日,张峰与谢亮、周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1份,约定谢亮、周晶将位于逊克县奇克镇永泰小区A区二号楼030402室房屋出卖给张峰,房屋建筑面积为86.33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300,000.00元。合同签订后,张峰与谢亮、周晶协商,用谢亮、周晶在张峰处借款200,000.00元抵顶购房款。2019年7月1日,张峰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给许荣强(周晶妹夫)名下银行卡100,000.00元。周晶收到房款后,出具收据一张,收据写明“收张峰房款10万元整,系购买永泰小区A区二号楼030402室”。张峰现已实际入住。以上事实,案外人张峰提供了《房屋买卖协议》1份、《借款合同》1份、《收据》1张、《银行明细清单》1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是否应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案外人张峰在法院查封前与谢亮、周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并向谢亮、周晶交付全部购房款,现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故案外人张峰提出的异议申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逊克县奇克镇永泰小区A区二号楼030402室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俊杰审判员 丛 涛审判员 杨天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沛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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