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兆宏、陶开柱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1932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1932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兆宏、陶开柱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兆宏;陶开柱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19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兆宏,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陶开柱,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李兆宏与被执行人陶开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皖1181民特30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9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85元。具体要素:1.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等,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陶开柱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我院依法将其账户冻结,另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苏K×××××别克牌车辆已被多案查封,且因其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故暂时无法处置。3.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通过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陶开柱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4.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陶开柱名下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陶开柱有可供执行财产。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陶开柱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7月12日将被执行人陶开柱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至被执行人陶开柱所在地天长市金集镇岳庄村丁庄队6号进行现场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8.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9000元,未能执行标的额19000元。综上所述,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院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文审判员 刘绪凯审判员 彭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花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成如峰、陈王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416号 下一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徐静思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106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