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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如峰、陈王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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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416号
  • 案件名称

    成如峰、陈王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成如峰;陈王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416号申请执行人:成如峰,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7日,住甘肃省康县。被执行人:陈王飞,男,汉族,生于1988年9月28日,住甘肃省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甘1221民初5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如峰与被执行人陈王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王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基层组织对其生活、经济状况调查了解,在本辖区内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无收益性保险交易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无车辆、无住房公积金、无房产交易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但其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成如峰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成如峰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陈王飞确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 泳审 判 员  牛旭明人民陪审员  黄国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张竹青书 记 员  牟文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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