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伟、祝艾坪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6执11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126执1129号案件名称
宿伟、祝艾坪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夹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宿伟;祝艾坪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6执1129号申请执行人:宿伟,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被执行人:祝艾坪,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本院在执行宿伟与祝艾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1)川1126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7750元,并负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和传统查询的方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工商、动产、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祝艾坪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6执11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占山审判员 杨松斌审判员 薛山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盖 盼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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