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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柱、王盼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9民终6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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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民终6547号
  • 案件名称

    王立柱、王盼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立柱;王盼祥
  • 案件缘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9民终65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柱,男,195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盼祥,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上诉人王立柱因与被上诉人王盼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21)冀0984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立柱上诉请求: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1344元,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应予改判。第一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内容虽然不违反法律,但是合同的有关条款都是被上诉人提前拟定的,上诉人当时也未意料到被上诉人会违约,所以说对于违约金的赔偿比例,只有上诉人违约赔偿比例,被上诉人违约赔偿比例未作明确定规定,显失公平,故此在被上诉人违约后上诉人依照相关的解释要求被上诉人赔偿20%的违约金也是在法律的规定范围之内,属于合理的要求,应当予以支持。第二点被上诉人已经实质违约,并且故意拖欠上诉人两年的租金,及即使在一审开庭时还在推脱责任,拒绝依照合同办事,肆意违约并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完全背离了诚实守信原则,对于被上诉人的行为如果不予制裁,是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的肆意侵害,同时也是纵容被上诉人继续违约,本案是一个长期的租赁合同,没有有效的制裁违约行为,势必会导致连年的诉累,故此对于上诉人要求的违约金应当依法予以支持。综上几点,敬请二审法庭予以查明,予以改判。王盼祥答辩称,我从2015年春天开始种树,我一直在投入,没有一点回报。树也卖不了,一年的开销地租将近70万元,我现在没有经济来源,每年700元地租我都支付不了,周边地价都在每亩500元左右,所以无法做到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王立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给付2020年和2021年土地承包费6720元,违约金1344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于2014年12月14日签订土地租赁协议,被告租用原告土地4亩,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35年1月1日,租赁费为每亩每年700元,每五年递增20%,支付方式为每年1月1日给付原告当年度的租赁费,被告王盼祥应给付原告王立柱2020年、2021年土地租赁费6720元。2021年5月1日被告王盼祥已给付原告王立柱2020年租赁费2800元,被告尚欠原告2020年租赁费560元及2021年租赁费3360元共计3920元至今未给付。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盼祥拖欠原告王立柱土地租赁费用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予以偿还。原、被告自愿订立租赁合同,因双方在租赁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及具体数额,所以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1344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因被告迟延履行而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另被告王盼祥辩解,只同意按每亩700元继续履行,因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予以否认,故对被告的以上辩解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盼祥给付原告王立柱土地租赁费3920元及利息(其中2020年租赁费560元的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1年租赁费3360元的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王立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5元由被告王盼祥负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微信截图16页和光盘1张,证明被上诉人有经济实力支付租金,恶意违约,给上诉人造成损失,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王盼祥质证称这证据没用,这截图都是干活的工友发的朋友圈,证明不了上诉人的证明目的。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案涉《租赁协议》中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被上诉人违约后需支付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支付其违约金1344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审判决支持延付租金的利息正确。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立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苗笑臣审 判 员 位海珍审 判 员 高 娜审 判 员 葛淑红审 判 员 程玉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悦书 记 员 米 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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