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英与程明新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5执1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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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5执1087号案件名称
陈志英与程明新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桃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志英;程明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5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陈志英,女,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程明新,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英与被执行人程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明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志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程明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志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志丹审判员 朱云辉审判员 胡立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思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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