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彩英、刘次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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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597号案件名称
李彩英、刘次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李彩英;刘次刚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597号申请执行人李彩英,女,汉族,1948年8月19日出生,住汉滨区花园乡。被执行人刘次刚,男,汉族,1977年8月5日出生,住汉滨区花园乡。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00)安汉刑初字第2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彩英与刘次刚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次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李彩英支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233元(其中已支付3000元)。但被执行人刘次刚逾期未履行。本院经总对总网络查控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刘次刚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将刘次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恢59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增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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