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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外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芝利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2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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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2009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新外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芝利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新外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芝利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200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外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斜土东路240号-248号1801-1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2293992G。法定代表人:黄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芝利,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上海新外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芝利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依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403民初47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芝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有关财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李芝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400000元,执行费5900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经审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国宏审判员  钱家勇审判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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