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青、邵秋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桂0326民初1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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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6民初1028号案件名称
李桂青、邵秋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桂青;邵秋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桂0326民初1028号原告:李桂青,男,197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广西永福县。被告:邵秋香,女,1988年7月25日生,瑶族,住广西资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丽君,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密,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原告李桂青与被告邵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桂青、被告邵秋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丽君、杨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及时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2304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曾是朋友。2019年1月份期间,被告以买车钱不够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分三次用手机支付宝向被告转款50000元。被告约定借款时间半年,到时保证归还全部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邵秋香当庭给付原告李桂青30000元;双方交往期间的一切经济往来就此结清,之后互不追究。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13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舒德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肖旺高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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