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赵厚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7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739号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赵厚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赵厚贵;熊翠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73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住所地西乡县峡口镇峡口街。负责人:谯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连武,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远锋,该支行营业部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赵厚贵,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熊翠华,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厚贵、熊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724民初13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厚贵偿还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借款本息合计51215.93元(其后利息利随本清);熊翠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厚贵、熊翠华外出务工,本院通过微信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给付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668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赵厚贵在银行账户有存款455.68元,熊翠华在银行账户有存款3654.79元,本院依法对上述存款4110.47元进行冻结、划拨,收取申请执行费668元,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执行款3442.47元。赵厚贵、熊翠华在工商、国土资源、保险、机动车、不动产等管理部门均无登记信息,在互联网金融无余额,无证券。通过走访被执行人户籍所在村委会调查得知,被执行人赵厚贵、熊翠华常年在外务工,无任何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厚贵、熊翠华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事实认可,同意对未受偿的借款本息47773.46元及其后利息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蒲仁明审判员 穆晓红审判员 周治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台山市铭仕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781执2599号 下一篇 丁新华、何晓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28民初12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