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7民初1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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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民初1569号案件名称
朱某、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朱某;辛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7民初1569号原告朱某,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义县,现住义县。被告辛某,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林甸县。原告朱某与被告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解决,原告朱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朱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应予退还1650元。审判员 郑珍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祥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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