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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吉超、刘端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133民初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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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33民初657号
  • 案件名称

    陈吉超、刘端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陈吉超;刘端钦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33民初657号原告:陈吉超,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刘端钦,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原告陈吉超与被告刘端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吉超于2021年9月22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吉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陈吉超负担。审判员  王建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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