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吉超、刘端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133民初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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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33民初657号案件名称
陈吉超、刘端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吉超;刘端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33民初657号原告:陈吉超,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刘端钦,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原告陈吉超与被告刘端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吉超于2021年9月22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吉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陈吉超负担。审判员 王建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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