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XX经销处与安图县XX经销部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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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民初1430号案件名称
安图县XX经销处与安图县XX经销部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安图县XX经销处;安图县XX经销部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430号原告:安图县XX经销处,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永庆乡。 法定代表人:程某,投资人。 被告:安图县XX经销部,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原告安图县XX经销处与被告安图县XX经销部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图县XX经销处与被告安图县XX经销部自行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图县XX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3元,全部退还给原告安图县XX经销处。 审判员 朱英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欣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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